婚姻生活里,配偶之间理应彼此忠贞、彼此尊重。可是有些人抵挡不住诱惑,实施了不端行为,进而决定脱离关系。当家庭出现裂痕时,有过错的一方是否能够毫无代价地全身而退?而未受伤害的一方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案件回顾
前夫婚内出轨前妻要求赔偿
二零一九年七月,小张和小丽因为感情不和达成一致决定分开生活。二零一九年八月,小张和另一位女士建立了新的家庭关系。分开之后,小丽和前夫的父母在同一个居住区安顿下来。小丽某日无意中发现小张双亲的自行车安装了儿童坐椅,她因此感到不解,后来她了解到小张与他的现任伴侣在2020年3月有了一个儿子,而小丽当时还和小张在一起,小丽觉得这个消息让她心理上受到了很大的震动,到了2022年2月,小丽被医疗单位诊断出患有焦虑和抑郁的情况。小丽随后向法院提起了对小张的诉讼,她主张小张违背了婚姻中的忠诚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方维持不正当关系且育有后代,此举严重侵犯了她的正当权利,同时给她带来了难以磨灭的心理创伤,故此她恳请法院判令小张补偿其精神损失费十万元整。
关于前妻的诉讼要求,小张提出异议,首先从实际情况分析,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是因为性格存在差异,无法维持共同家庭生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他要么在外租房,要么回到父母家中居住,从未与第三方有非法同居行为。其次小张表示,小丽在离婚协议中提出的条件十分严苛,他全部同意并且基本完成了相关义务。另有一人主张,小丽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两年有余才主张补偿,须依照彼时法律,也就是婚姻法相关解释二的内容,两年后申请法律程序已过一年内必须行使的权利期限,对方无需再承担补偿责任。二人因此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
出轨证据确凿前夫赔偿10万
民法典第零四十三条下段阐明,配偶双方需彼此忠诚惠州专业婚外情取证公司,彼此敬重,彼此关爱;家庭所有成员要孝敬长辈,照顾晚辈,互相扶持,共同守护公正、和睦、文雅的婚姻家庭氛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项条款明确,若存在某些特定情形并最终引发婚姻关系解除,那么未有过错的当事人便具备向对方索取补偿的权利,这些情形具体包括:一方存在再次结婚的行为,或者与第三者保持稳定的生活关系,抑或对家庭成员施加暴力,亦或是虐待、抛弃家庭成员,还包括其他性质的严重过失行为。
法院审理后发现,小张和小丽在2019年7月25日达成了离婚协议,他们约定女儿由小丽照顾,小张离婚后每个月要给女儿6000元的生活费,而女儿的学费、医疗费和保险费则分开处理,另外支付。2019年8月7日,小张和另一位女性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在婚后于2020年3月5日生下了一个儿子,名叫小明。依据北京某医院填写的北京市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小明诞生于2020年3月5日,其出生孕周为40周1天。另外,2022年2月14日,应法院调查令要求,小丽请律师前往派出所申请证明,证明小明系小张之子,其出生日期确为2020年3月5日。再核实,2022年2月9日,小丽因心理压力过大前往一家医疗机构接受检查,该机构的心理科登记簿上记录,小丽反映心神不宁、心境不佳、夜间休息不好,被判定为睡眠障碍,伴有紧张不安情形,以及低落情绪状况。
法院觉得,对于双方争辩的法律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事项的解释(二)》的要求,当事人若在婚姻管理机构完成离婚手续之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款为理由向法院申请赔偿,法院理应接受这个请求。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已经清楚表明不再坚持该项诉求,又或者,在完成婚姻关系解除的手续满一年之后才提出,这种情况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款出轨前夫,离婚登记机关完成离婚手续后,若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款为由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法院应予受理。然而,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已明确表示不提出该请求,法院则不予支持。本案涉及的具体侵权情形,依据小丽提交的北京某医院所填写的北京市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可以确认,小张与他人的孩子怀孕期与小张和小丽婚姻存续的时间段相吻合,这表明小张在小丽婚姻存续期内与其他女性发生了不正当性行为,因此实际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小丽提交的公安部门证明文件和某医疗单位精神科诊疗记录,可以确认小丽于2022年上半年度才了解到小张的侵权行为,即侵权事件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而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生效之后,按照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部分的法律条款,这种情况应当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所以,小张在小丽与他婚姻持续那段时间,跟别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还生了个孩子,这正好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赔偿的规定,小丽要求小张赔偿她精神损失费十万的请求很合理,法律也支持这个要求。对于小张的辩解,既没有事实根据出轨前夫,也不符合法律,法院不采纳。最后,法院判小张给小丽精神损失费十万元。
法官提示
如何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赔偿针对的是一方存在严重不当行为,致使婚姻无法维持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需要补偿给对方所受的伤害的法律规定。这种补偿涵盖实际经济损失和情感创伤抚慰,具体数额可以双方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由审判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该制度保障了婚姻中未有过错的一方在解除关系时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民法典以婚姻法为根基,吸纳司法实践中的要求,增设了“存在其他重大过错”这一补充性条款,能够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使某些确实导致对方承受重大损失的情况被包含在赔偿体系之内,从而健全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机制。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婚姻和家庭责任的情况,包括婚外情、滥用药物、参与博彩、卖淫等行为,通常由司法机关结合具体案情判定是否属于重大过错。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的周涛法官谈到,依照相关法规,离婚时要求赔偿的当事人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失方。这个无过失方只能向自己的合法配偶也就是有过失的一方提出要求。而与有过失方存在重婚、非法同居、婚外情等行为的第三方,并非离婚赔偿制度中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无过失方不能在离婚案件里向所谓的“第三者”索要赔偿。夫妻俩如果都有过错,双方都不能要求赔偿损失。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要是原告,必须和离婚诉讼一起提出赔偿请求。无过错方要是被告,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要求赔偿,以后可以单独就赔偿问题起诉。在通过婚姻登记部门完成离婚手续后,若选择协议离婚,即便已经办理,当事人仍可向法院主张离婚相关赔偿,不过,如果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该项赔偿,法院将不会予以认可。
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不守忠诚,常会损害另一方的配偶权益出轨前夫,导致其承受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损失。这样做既能惩戒有过错的一方,也能使受害方的权利获得补偿和救济惠州哪里有正规的侦探社,这既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和睦与文明,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保障。